(2017)辽021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国与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辽0213执55号申请执行人:许国,男。汉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栾敏,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王洪军,男,住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许国与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3240元,执行费101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宝 峰执行员 ���学忠执行员 谭 秀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