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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宏源得利砼制造有限公司与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宏源得利砼制造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043号原告:天津宏源得利砼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芦汉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长钧,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必喜,该公司职员。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A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职务总经理。原告天津宏源得利砼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宏源得利砼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宏源得利砼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宏源得利砼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天津宏源得利砼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