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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梅丽华与东至县双港宗英制衣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丽华,东至县双港宗英制衣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482号原告:梅丽华,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东至县。(系梅丽华亲戚)被告:东至县双港宗英制衣厂,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青山乡竹屋组。法定代表人:刘长江,厂长。原告梅丽华与被告东至县双港宗英制衣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梅丽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梅丽华负担。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段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