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永东、沂南县大庄镇杨坡社区管泉村卢家管泉村民大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东,沂南县大庄镇杨坡社区管泉村卢家管泉村民大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大庄镇杨坡社区管泉村卢家管泉村民大组。申请执行人李永东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大庄镇杨坡社区卢家管泉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现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为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