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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谭志杰、龙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志杰,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财保57号申请人谭志杰,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被申请人龙云,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申请人谭志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人民币892997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龙云名下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12街B32A房。广东中财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本案提供人民币892997元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谭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以人民币892997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龙云名下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12街B32A房。申请人谭志杰应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伟审 判 员  袁华连代理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建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位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位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位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位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