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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春芳与吉全、尹生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芳,吉全,尹生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314号原告:赵春芳,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吉全,男,43岁,汉族。被告:尹生计,男,52岁,汉族。原告赵春芳与被告吉全、尹生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赵春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春芳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春芳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