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与金银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金银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193号原告: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江沿山村江中街18号。法定代表人:傅宾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丽,公司法务。被告:金银矿,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玉灵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莫群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