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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宋村中心小学与王振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宋村中心小学,王振岺,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宋村中心小学,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延明,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光,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振岺,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唐恩利,主��。再审申请人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宋村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宋村中心小学)因与被申请人王振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村中心小学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村中心小学将教学楼建筑工程承包给王振岺进行施工,因王振岺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方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涉案工程已实际竣工并由宋村中心小学实际使用至今,且无建筑质量问题,宋村中心小学按照双方结算结果付清了工程款合法有据。王振岺要求宋村中心小学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并予以支持正确合法。宋村中心小学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宋村���心小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