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菁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菁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菁菁,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菁菁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莹、被告人黄菁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黄菁菁至本市鄞州区中山东路文化广场“咖啡陪你”咖啡店储物间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高某放在柜子里背包内的人民币约500元。2017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黄菁菁至本市海曙区鼓楼步行街启路文具店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2放在柜台上背包内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30元、身份证等财物。2017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黄菁菁至本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都市森林二期新东方学校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1放在座位上背包内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80元、新加坡币10元(折合人民币49.365元)以及绿姿蛋糕抵用券5张(已过期)等财物。2017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黄菁菁至本市海曙区鼎新街5号附近,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汽车内,窃得车后排拎包内的钱包一只,内有驾驶证、银行卡等财物。另查明,案发后,新加坡币10元、绿姿蛋糕抵用券5张已追还给被害人陈某1。被告人黄菁菁家属赔偿给被害人高某人民币500元,赔偿给被害人朱某2人民币130元,赔偿给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菁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朱某2、陈某1、张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陈某2、王某、周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发还清单,作案现场、赃物照片、调取证据通告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明细,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视频资料,病历资料,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甬康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114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菁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菁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被告人黄菁菁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高某、朱某2、陈某1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菁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菁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东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