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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1民初29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铭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