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1民初29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铭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