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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丹云、河南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丹云,河南省肿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2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丹云。委托代理人何晓,男,汉族,1954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肿瘤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成增,院长。委托代理人肖迎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丹云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45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王丹云已经预缴,退还上诉人王丹云。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