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绵阳大树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高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绵阳大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807号原告:绵阳高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兴业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宇,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120号。法定代表人:郑传武。被告:绵阳大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唐义科。原告绵阳高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绵阳大树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绵阳高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高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38元,由原告绵阳高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筱莉审 判 员 李美俊人民陪审员 曾 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