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60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严汉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汉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06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万立伟,男,1963年10月23日,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下牯牛洲四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310235316。委托诉讼代理人:弭晶,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娅,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严汉桥,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立伟与被告严汉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鄂0103民初606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对被申请人严汉桥对汉口商业大楼450万元的债权予以查封。现原告万立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万立伟因与被告严汉桥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万立伟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严汉桥对汉口商业大楼450万元的债权的查封。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仕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