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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黄骅市人,住黄骅市,无业。1992年5月5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王某1处租用白色帝豪715轿车(冀J×××××)一辆。2016年5月15日,张某制作了一个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将该车抵押给王某2,借款6万元。王某2在明知该车抵押并非在车主本人操作的情况下,仍然办理并制作了汽车抵押协议。半月后,王某1催张某还车,张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还车时间,隐瞒该车已抵卖给他人的事实,直至案发。经黄骅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4252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另有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买卖协议、借款协议、谅解书、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租用王某1轿车期间,伪造车辆登记证,将该车卖于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54252元,被告人张某之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滕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