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汪永杰、古田县百合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杰,古田县百合购物广场,蒋辉远,林文煊,曾韵强,陈玲,陈武昌,李巧珍,谢友斌,魏惠娟,吴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汪永杰,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古田县号。被执行人:古田县百合购物广场,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解放路***号百货大楼。法定代表人:蒋辉远,总经理。被执行人:蒋辉远,男,1952年11月12日出,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古田县号。被执行人:林文煊,男,1957年6月18日出,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古田县号。被执行人:曾韵强,男,1965年6月14日出,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古田县号。被执行人:陈玲,女,1964年10月3日出,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古田县室。被执行人:陈武昌,男,1945年10月27日出,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古田县号。被执行人:李巧珍,女,1962年10月8日出,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古田县室。被执行人:谢友斌,女,1958年9月29日出,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古田县号。被执行人:魏惠娟,女,1969年9月18日出,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古田县号。被执行人:吴燕梅,女,1976年11月21日出,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古田县号。申请执行人汪永杰与被执行人古田县百合购物广场、蒋辉远、林文煊、曾韵强、陈玲、陈武昌、李巧珍、谢友斌、魏惠娟、吴燕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1272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人民币62215元。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55元,执行费83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