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764号吴某某与吕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吕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民初764号原告:吴某某,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大塘村茶园洞村民组。委托代理人:胡赛龙,桃江县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吕某,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镇苗山村*组。被告:吕某某,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镇苗山村*组。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吕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应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吕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吕某、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7500元,支付至2017年8月3日止的利息10830元,支付违约金8550.20元;2、由被告吕某、吕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吕某、吕某某系父子关系,因资金困难,于2016年1月3日向他借款28500元,约定当月还清,利息按月息2%计算,还款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未还清借款本息则承担本息20%的违约金。2016年3月30日,被告吕某、吕某某又向他借款9000元。以上二次借款均由被告吕某、吕某某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经他多次催收,被告吕某、吕某某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吕某、吕某某未向本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被告吕某、吕某某于2016年1月3日和2016年3月30日出具的借条二份,因被告吕某、吕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该二份借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某、吕某某因经济紧张,于2016年1月3日向原告吴某某借款28500元,约定当月还清,利息按月息2%计算,还款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未还清借款本息则承担本息20%的违约金。2016年3月30日,被告吕某、吕某某又向原告吴某某借款9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以上二次借款均由被告吕某、吕某某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吴某某多次催收,被告吕某、吕某某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至2017年8月3日止,被告吕某、吕某某尚欠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37500元,利息10830元(28500元×2%×19个月)。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某、吕某某共同向原告吴某某借款属实,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吕某、吕某某借款后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吕某、吕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吕某、吕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拫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吴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吕某、吕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吴某某借款本金37500元,利息10830元,共计48330元。二、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被告吕某、吕某某负担1172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凌云审 判 员 刘雅丽人民陪审员 丁青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判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