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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10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与布音乌力吉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音乌力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1086号之二被执行人:布音乌力吉,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布音乌力吉在你单位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布音乌力吉在你单位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森  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布仁其木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