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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国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国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4053号原告: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2612616Q(1-1)。法定代表人:于翠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卞世德,该公司法务。被告:黄国平,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2017年8月10日,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平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2008年6月25日至2009年6月24日,委托管理期限早已届满,双方的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原告可自行申请办理注销挂靠登记,无需再行提起解除挂靠经营合同诉讼。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修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