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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西安裕隆绿草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户县麻辣上位火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裕隆绿草地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户县麻辣上位火锅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1417号原告:西安裕隆绿草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人民路财苑小区门卫二楼。法定代表人:张伟,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户县麻辣上位火锅店,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人民路。投资人:丁晓林,系公司经理。原告西安裕隆绿草地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隆物业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户县麻辣上位火锅店(以下简称麻辣上位火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隆物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辣上位火锅店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裕隆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0605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3005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鄠邑区甘亭街道人民路沣京苑门面房经营火锅店,该店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丁晓林。我公司负责管理鄠邑区甘亭街道人民路沣京苑小区物业,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被告拖欠我公司商铺物业费13600元,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2月21日水费6405元,两次清理下水管道费用600元,共计20605元。因被告经营不善停业,我公司多次联系被告索要欠款无果,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麻辣上位火锅店缺席无辩称。原告裕隆物业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欠费清单,证明目的:被告欠费项目明细。2、2017年2月21日缴费催款通知书,证明目的:原告曾向被告催缴物业服务费。3、临时收费单3张,证明目的:被告欠费未缴。4、商铺用水一览表,证明目的:被告用水量。5、物业收费标准,证明目的:物业服务费用计算标准。6、领条一张,证明目的:原告雇人疏通下水道事实及费用。被告麻辣上位火锅店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裕隆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人民路沣京苑小区物业,被告麻辣上位火锅店租用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人民路沣京苑门面房经营,租赁期限截止2017年6月,原告裕隆物业公司为被告麻辣上位火锅店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麻辣上位火锅店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拖欠原告裕隆物业公司商铺物业费,商铺物业费以1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告使用场地面积800平方米,商铺物业费共计13600元。2016年5月9日至2017年2月21日,被告麻辣上位火锅店使用自来水1050吨,水费以6.1月/吨计算,水费共计6405元。因被告麻辣上位火锅店排放油污导致下水道堵塞,原告裕隆物业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2月13日疏通下水管道,费用共计600元。共计20605元。另查,被告麻辣上位火锅店系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3月,被告麻辣上位火锅店停业。2017年3月9日,原告裕隆物业公司持前诉称至本院。审理中,因被告麻辣上位火锅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被告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并向业主所收取相应的费用。本案中,原告虽未同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实际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支付对价服务费用,故原告依据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主张被告给付拖欠物业费、水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营产生油污导致下水道堵塞,原告依职权对该下水道进行疏通,以保障业主使用权利,作为被告亦应当支付该相应管道疏通费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户县麻辣上位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西安裕隆绿草地物业有限公司商铺物业费13600元、水费6405元、疏通管道费用600元,共计206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西安市户县麻辣上位火锅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永仓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颖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