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权楼、何益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权楼,何益存,厉荣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747号申请执行人金权楼,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晓哲、周晚霞,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益存,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厉荣湖,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权楼与被执行人何益存、厉荣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及高消费限制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嘉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轮后查封被执行人何益存所有坐落于永嘉县黄田街道观前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0061220),该房产土地权属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本院的(2016)浙0324执2347号案件于2016年11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厉荣湖所有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黄屿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1029001),该房产土地权属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因被执行人何益存、厉荣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何益存、厉荣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为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10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31600元及利息、诉讼费750元、执行费374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益存所有坐落于永嘉县黄田街道观前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0061220)和厉荣湖所有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黄屿村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1029001)分属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唯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本院不予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