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8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定邦、甘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定邦,甘耀文,李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8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定邦,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耀文,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凯,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泳雅,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李晓红,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上诉人陈定邦因与被上诉人甘耀文以及原审被告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7158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定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