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曾敏、XX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敏,XX彬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223号申请人:曾敏,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XX彬,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曾敏与被申请人XX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曾敏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以人民币574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XX彬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位于国开区住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XX彬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住房,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查封被申请人XX彬名下位于遂宁国开区住房,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前述查封以人民币54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嫚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