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506号申请执行人:王乐,男,汉族,1994年12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富平县。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金鑫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103号。经营者:王静,女,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金鑫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部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王乐与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金鑫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部工伤待遇等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沙劳人仲调字第257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按仲裁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金鑫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部及经营者王静的存款1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金鑫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部及经营者王静负担本案执行费2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颜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