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段成良与徐州拥胜农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成良,徐州拥胜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658号原告:段成良,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徐州拥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城东大道60综合楼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EXXY3R。法定代表人:李长胜,职务:经理。原告段成良与被告徐州拥胜农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段成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4万元,共计6.4万元;2、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诉状中被告住址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成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