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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广勤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恩龙贸易有限公司、谢显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广勤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恩龙贸易有限公司,谢显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04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广勤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百福路百福街14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周继雄。被执行人:广州市恩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工业区中心南路34-40号。法定代表人:谢显雄。被执行人:谢显雄,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2016)粤0606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广州市恩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勤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056.2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还之日止);二、被告谢显雄对被告广州市恩龙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5520.98元及对应的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被告谢显雄对被告广州市恩龙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1500元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721.75元。因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银行、国土、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本案处理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6664.63元(含执行费88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院通过强制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4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家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