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贤锦与郭智成、施细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贤锦,郭智成,施细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394号申请执行人:杜贤锦,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郭智成,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施细娟,女,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杜贤锦与被执行人郭智成、施细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453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郭智成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