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1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玉梅、王向锋、王慧琴、王慧芳、王慧绒、王慧慧与王满针、王满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梅,王向锋,王慧琴,王慧芳,王慧绒,王慧慧,王满针,王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玉梅,女,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安泉村福西二巷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向锋,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安泉村福西二巷172号。申请执行人:王慧琴,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安泉村福西二巷166号。申请执行人:王慧芳,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乔芦村五区07号。申请执行人:王慧绒,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西许村北头巷20号。申请执行人:王慧慧,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新田乡秦村五区5号。被执行人:王满针,又名王满珍,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杨谈乡乔芦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满刚,又名王满缸,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杨谈乡乔芦村村民。本院在执行杨玉梅、王向锋、王慧琴、王慧芳、王慧绒、王慧慧与王满针、王满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满刚在曲沃县杨谈乡×××有房屋及院落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满刚在杨谈乡×××的房屋及院落一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