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华小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小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538号原告华小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华小兰,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延伟,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5号21-8。法定代表人王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小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小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小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华小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小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华小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银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