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民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嘉诉元谋农美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嘉,元谋农美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嘉,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云辉,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能,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元谋农美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能禹新街粮贸大厦内。法定代表人:辛学镇,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金荣,云南乾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全,云南乾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嘉因与被上诉人元谋农美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美丽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元谋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8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元谋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8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沈黎芸审判员 段雨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