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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许友明、赵书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许友明,赵书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325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涛,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友明。被告:赵书芳。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友明、赵书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5元,退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叶 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