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许友明、赵书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许友明,赵书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325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涛,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友明。被告:赵书芳。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友明、赵书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5元,退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叶 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