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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杨月芬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杨月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杨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月芬,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月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凯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丁玉红审判员 赵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