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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俞捷与陈国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捷,陈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捷,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国宁,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77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俞捷与陈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得被执行人陈国宁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XXX号3B室房产(已轮候查封)及牌号为沪K8XX**小型车辆(已查封)外,目前均未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由于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及车辆去向不明而暂无法处理。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国宁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向社会列入公开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77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奚国华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