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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6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路和玲与双鸭山市七星镇新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和玲,双鸭山市七星镇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6执58号申请人:路和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七星镇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凤书,职务:村主任。路和玲申请执行双鸭山市七星镇新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七星镇新村村民委员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路和玲申请执行双鸭山市七星镇新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06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瑛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