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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民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冬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冬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卢培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思妮,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冬梅,女,1982年10月4日生,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济新,系被上诉人家公。上诉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冬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冬梅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5元由本院退还���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丽审判员 黄钰雄审判员 陈燕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岑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