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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宫献芹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献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献芹,女,1955年3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献芹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恩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献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宫献芹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有害工种提前退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范某某1、范某某2人民币共计110000.00元。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宫献芹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宫献芹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宫献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宫献芹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劳动局门前,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1人民币20000.00元。2016年3月19日、4月26日,被告人宫献芹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智小区对面邮政储蓄银行内,以办理有害工种提前退休及需要补交社会医疗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2人民币共900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宫献芹的自然情况。2.伪造的全民固定工人录取证、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证、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3.欠据、收据,证实被告人宫献芹收取被害人范某某1、范某某2钱款的情况。4.到案、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宫献芹归案个情况。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宫献芹已返还全部赃款并得到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范某某3证实,宫献芹说她是市医保局退休的,有能力帮我父亲范某某1办理报销比例高的医疗保险,帮我叔叔范某某2办理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我们一共被骗去11万元。2.证人陈某证实,范某某3开始想给她父亲办理医疗保险,我联系好朋友于某某,于某某找一个姓宫的女子办的,后期我和范某某3去找姓宫的,才知道是要办二个事,一个医保、一个社保,一共花了11万,姓宫的说材料已经报上去了,过10多天就能下来。3.证人岳某某证实,我是宫献芹女儿,愿意为我母亲把11万元退给被害人,请求被害人谅解。(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范某某1陈述,2016年初,我想办理大医保,报销比例高,我女儿通过陈某找到一个姓宫的女的,说能办这事,需要2万元,我给她钱后都快一年了,也没有办成,我弟弟范某某2还给了她9万元,事情也没办成。2.被害人范某某2陈述,我的工作单位在梅里斯雅尔赛农场,是开塔吊的,属于高空作业,如果档案里能体现,就可以55岁退休,否则就得60岁退休。2016年3月,到我四哥范某某1家串门时,听侄女范某某3说她认识一个人能办理提前退休,我就让她帮着联系,先拿了5万元,过一个月后,又补交4万元社保断档的钱,都给对方了。到2017年1月27日除夕,才从我侄女那听说办事那人是个骗子。(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宫献芹供述,我以能办理“大医保”、“退休”的名义骗取范某某1、范某某2人民币共计11万元。我问医保局关于办理大医保的相关程序,再打电话找办假证的办理缺少的材料,结果被卖假证的人给骗了,他们给我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办假证我花了不到6万元剩下的我自己消费花了。上述证据,公诉人当庭出示后,被告人宫献芹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宫献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献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宫献芹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宫献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已返还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献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张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春宇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