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乔杨军、李文兵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乔杨军,李文兵,李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苏鲁农化市场西100米(雷沃农机)。被执行人乔杨军,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李文兵,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李恩芳,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雷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乔杨军、李文兵、李恩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在申请执行书中书写错误,造成损失,现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待双方协议之后,再次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