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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通天合包装有限公司与顾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合包装有限公司,顾宪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150号原告:南通天合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华兴路5号。法定代表人:俞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静丰,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宪明,男,193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天合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天合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合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天合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南通天合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华二○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