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伟与宋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宋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686号原告:刘伟,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系刘伟之妻。被告:宋云华,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刘伟与宋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计1161.5元,由刘伟负担。审 判 员 钱 英代理审判员 张 路人民陪审员 杨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昭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