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26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薛慧珍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