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聚鼎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岭世纪广场购物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聚鼎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岭世纪广场购物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546号原告:台州市路桥聚鼎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建设村7区2号。法定代表人:罗邦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宏,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森斌,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世纪广场购物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世纪广场二楼288室。法定代表人:王灵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巧丽,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聚鼎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世纪广场购物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路桥聚鼎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岭世纪广场购物商城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聚鼎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聚鼎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