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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育峰与朱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峰,朱秀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305号原告:王育峰,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朱秀红,女,蒙古族,个体奶厅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育峰诉被告朱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育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育峰以被告朱秀红庭外自动履行了债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育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育峰负担。审 判 员  哈丽雅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  宋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安继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