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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刘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红,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月6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红伙同汤某平(另案处理)在贵定县县城利用发小卡片的形式介绍妇女卖淫,多次介绍龙某某、欧某某在贵定县“浙江酒店”、“佰利酒店”、“温州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刘红、汤某平二人非法获利16000余元,事后二人均分违法所得。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红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提交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红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起诉。被告人刘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非法营利金额有异议,认为其只分得2000余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红伙同汤某平(另案处理)通过在贵定县城内的浙江酒店、温州酒店、佰利酒店摆放指示牌、发放小卡片的形式介绍妇女欧某某、龙某某在酒店房间内提供性服务,非法获利欧某某、龙某某各自分一半后剩余部分被告人刘红与汤某平共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一、物证。保健卡十张,证实嫖娼人员通过拨打卡片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刘红,后刘红向嫖娼人员介绍欧某某、龙某某提供性服务的事实。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红供述:2016年9月20日我来到贵州找汤某平(另案处理),他跟我说在贵定县的浙江大酒店、温州大酒店、佰利大酒店放保健按摩的牌子和小卡片,客人跟我联系后,我让小妹去客人房间卖淫,汤某平还拿了一个手机给我,号码就是保健按摩牌子上的号码。期间总共有三个卖淫女,分别是“媛媛”、龙某某、欧某某。嫖资小姐得一半,我跟汤某平再均分剩下的一半,小姐的吃住费用我跟汤某平一人出一半。三、证人证言。1、汤某平证言:我跟刘红一起投入资金在贵定组织卖淫,获利五五分成,我们投入的钱主要用于租房子、制作小卡片及拿钱给酒店安排摆放我们制作的小卡片,卡片上的电话号码是用我的身份证办的,使用人是刘红,她是贵定的具体负责人,小姐的接客情况刘红不跟我说,只是有钱分了刘红通过微信转给我。我们组织卖淫的酒店在贵定的有浙江大酒店和温州大酒店。2、唐治银证言:我是浙江酒店的负责人,2016年10月的一天,经我们老板同意后,一名姓汤的男子将保健按摩的牌子放在浙江大酒店和温州大酒店内,几天后刘红来了,并说酒店牌子以后她来管理。3、欧某某证言:2016年12月20号左右,我从铜仁来到贵定,经“姐姐”(指被告人刘红)介绍卖淫,“姐姐”打电话跟我讲客人的酒店、房间号,我自己去跟客人谈价钱,发生性关系,得钱后我跟“姐姐”一人一半。4、龙某某证言:我是2016年11月22日来到贵定的,到贵定几天后就开始卖淫,“姐姐”(指被告人刘红)用微信跟我联系,告诉我客人的酒店和房间号,我到酒店后客人把钱拿给我,我跟客人发生关系后回到住的地方把钱全部拿给“姐姐”,等我需要用钱的时候再问“姐姐”要。12月初的时候,我表姐(指欧某某)到贵定做过一段时间的小姐。我们在浙江酒店和温州酒店每间房间里都放有做保健的提示牌,上面留的是“姐姐”的电话号码,佰利酒店没有提示牌,只有小卡片。5、黄某某证言:2016年12月9日20时许,我入住贵定县佰利酒店,进门看见地上的保健卡,就拨打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按摩(指提供性服务),并留我酒店的地址和房间号给对方,大约十分钟左右就有一名女子(指龙某某)来了,我们发生关系后给了300元后这个女子就走了。6、黄某证言:2017年1月5日20时40分,我进入贵定县佰利酒店,房间门口地上有一张保健服务卡,后来我拨打保健卡上的电话,叫对方加微信发照片,还把房间号给对方,之后来了一个女生(指龙某某),我们发生了性关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500元。四、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刘红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刘红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微信聊天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通过微信介绍提供性服务及微信转账支付嫖资。光碟一份,证实被告人刘红通过微信与龙某某介绍嫖娼人员信息并提供房间号,及微信与龙某某、欧某某、汤某平的交易记录。另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介绍两名女性向他人卖淫,卖淫嫖娼行为实现后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红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保健卡十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朱家宏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秦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