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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兴隆县长龙车队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隆县长龙车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催61号申请人:兴隆县长龙车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李家营乡杨家庄村。经营者姓名:刘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宝,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兴隆县长龙车队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兴隆县长龙车队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30630088、票面金额为9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隆县长龙车队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兴隆县长龙车队负担。审判长  金健峰审判员  钱国平审判员  杨春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尤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