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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聪聪与施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聪聪,施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164号之一原告:钱聪聪,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施坤玉,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钱聪聪与被告施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聪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675元,由原告钱聪聪负担。审 判 长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郑永铭人民陪审员  袁子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凯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