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晓党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419号原公诉机关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党,男,1984年7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邯郸市丛台区。2017年1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被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晓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冀0429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晓党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党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晓党撤回上诉。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艳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温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