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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贾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明,贾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2民初1273号原告:刘光明,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贾兰勇,男,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原告刘光明与被告贾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兰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5日,被告贾兰勇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的利息,于2012年3月5日前全部还清本息。2012年9月5日,被告贾兰勇向原告借款2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贾兰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5日,被告贾兰勇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并出具借条一份;2012年9月5日,被告贾兰勇向原告借款2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并出具借条一份。均未约定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贾兰勇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贾兰勇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欠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兰勇偿还原告刘光明借款12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7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晓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