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秀芳与甘长兵、陈秀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芳,甘长兵,陈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芳。被执行人甘长兵。被执行人陈秀清。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与被执行人甘长兵、陈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长兵、陈秀清给付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被执行人陈秀清只承担40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公告费600.00元、保全费312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陈秀清与案外人甘志国、杨秀华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因系共有房屋,不宜处置。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甘长兵所有的川A***67宝马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秀清的4个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现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甘长兵、陈秀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甘长兵、陈秀清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秀芳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被执行人陈秀清承担40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公告费600.00元、保全费31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