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李琴、周夏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李琴,周夏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李琴,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孟李琴母亲),女,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夏田,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孟李琴因与被上诉人周夏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李琴以患有××、无劳动能力无法负担上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并向上诉人孟李琴送达了限期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上诉人孟李琴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孟李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缪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