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鲁新敏与黄石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新敏,黄石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532号原告:鲁新敏.被告:黄石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鲁新敏与被告黄石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鲁新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新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鲁新敏负担。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