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丙戎与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子威、高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丙戎,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子威,高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175号申请人:陈丙戎被申请人: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子威被申请人:高远陈丙戎诉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子威、高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黑0602执保175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上东九号居住小区GC-1#、GC-2#、GC-3#、GC-4#、GC-5#、GC-6#、GC-7#、GC-8#、GC地下车库住宅楼中GC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为13875.7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至2020年8月7日止;查封被申请人大庆市富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DQ081153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至2020年8月7日止。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执保175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海霞 微信公众号“”